因醉驾引发的家庭悲剧,一男子醉驾导致两名幼子身亡。

2021-09-26 16:00:29
精在人体血液内 达到一定浓度时 人对外界的反应能力及控制能力 将急速下降 因此 如果后还“坚持”驾驶车辆 势必严重威胁自己及他人的生命安全 今年7月28日2时许,史某状醉后驾驶皖CJ26XX号小型轿车,沿017县道由南向北行驶至由安徽鸿宇路桥工程有限公司负责施工的蚌埠市淮上区曹老集镇X071夏蚌路(北淝河-四斗路)段提升改造工程施工处时,车辆驶入桥梁施工工地后掉入水沟中,造成车内乘客史某某阳、史某然当场死亡,史某状受伤,车辆损坏。() 事故发生后,事故处理民警依法对史某状进行抽取静脉血样送检,经检验史某状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60mg/100ml,为醉驾驶。事故路段限速30km/h,后经行驶速度鉴定:皖CJ26XX号小型轿车事故发生前的行驶速度约为68-72km/h,超速100%。 事故责任认定 史某状醉后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超速行驶时发生交通事故,其行为分别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饮、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或者患有妨碍安全驾驶机动车的疾病,或者过度疲劳影响安全驾驶的,不得驾驶机动车。”第四十二条第一款:“机动车上道路行驶,不得超过限速标志标明的最高时速……。”之规定,负此次交通事故的同等责任。 安徽鸿某路桥工程有限公司因工程建设需要挖掘道路,影响交通安全未征得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同意,且在施工作业地点来车方向安全距离处未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以及防护措施,其行为分别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因工程建设需要占用、挖掘道路,或者跨越、穿越道路架设、增设管线设施,应当事先征得道路主管部门的同意;影响交通安全的,还应当征得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同意。”第二款:“施工作业单位应当在经批准的路段和时间内施工作业,并在距离施工作业地点来车方向安全距离处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采取防护措施……”之规定,负此次交通事故的同等责任。 史某某阳、史某然无责任。 两名婴童因此起事故丧生 大的不过三岁 小的还未满周岁 等待孩子父亲的不仅是法律的严惩 还有家庭的破碎 以及内心无法释怀的歉疚 后驾驶机动车非常危险 希望所有驾驶人 以此起事故为警示 切莫抱侥幸心理 牢记交规,珍爱生命 自觉抵制驾、醉驾 不要让类似悲剧再次重演